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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0036号

田志龙与满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志龙,满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田志龙,农民。被执行人满其峰。田志龙与满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满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志龙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均被我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45463元及利息、执行费582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均被我院另案查封,正在处置过程中,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盱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赵会壮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晶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