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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754号

李飞与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飞,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李飞,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潘健翔,系该单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6作出沈劳人仲字(2014)4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飞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阳苏富特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飞撤回(2015)浑南执字第754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李世君执行员  周永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