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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824号

刘宾宾与郑州市大发铝箔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宾宾,郑州市大发铝箔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刘宾宾,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大发铝箔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巩劳人仲案字(2015)00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大发铝箔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大发铝箔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大发铝箔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大发铝箔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