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106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克平,男��
被执行人:张凯,男。申请执行人刘克平与被执行人张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