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花执字第01069号

刘克平与张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克平,张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1069号

申请执行人:刘克平,男��

被执行人:张凯,男。申请执行人刘克平与被执行人张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益志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