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徐学然。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臣,董事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觉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然与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学然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学然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然撤回对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正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