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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异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树清、刘小丽、异议人刘小丽金融借款合同金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丽,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树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刘小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树清,男,汉族。本案在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树清、刘小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小丽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小丽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小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文林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