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29号
原告:山东省广饶县兵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树英,女,汉族。
被告:张秀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广饶县兵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树英、张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广饶县兵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两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广饶县兵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广饶县兵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山东省广饶县兵圣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天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