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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02号

刘景涛与朱玉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景涛,朱玉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涛(刘井涛),男,1975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清(朱玉青),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

上诉人刘景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景涛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景涛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景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景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张 晨

代理

审判员  刘凤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