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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692-1号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汇丰制管有限公司,周晓峰,周洁琼,夏杰,李琴,杨正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6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路。法定代表人朱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利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汇丰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被执行人周晓峰。被执行人周洁琼。被执行人夏杰。被执行人李琴。被执行人杨正祥。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芳小贷公司)与张家港市汇丰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制管公司)、夏杰、李琴、周晓峰、周洁琼、杨正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汇丰制管公司应归还华芳小贷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夏杰、李琴、周晓峰、周洁琼、杨正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73元由汇丰制管公司、夏杰、李琴、周晓峰、周洁琼、杨正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汇丰制管公司结欠华芳小贷公司本金200万元未归还,引发本案纠纷。汇丰制管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周晓峰及其妻子周洁琼外逃下落不明,机器设备在本院另案中处理完毕。被执行人夏杰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琴、杨正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2987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