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王佑堂,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牟定县人,楚雄城区建筑务工人员,原住牟定县江坡镇普村村委会迤喜村**,现住楚雄市。原告王秀兰,女,1943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牟定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佑堂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绍福,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武,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牟定县人,天汇财富中心钢筋组长,,原住牟定县共和镇兴和社区居委会北门外**现住楚雄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忠培,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怀刚,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人,天汇财富中心施工总负责人,原住,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城北乡离山村**楚雄开发区。被告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天河小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杜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天河小区天河宾馆**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赵志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佑堂、王秀兰与被告谢武、王怀刚、楚雄州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建华地产公司)、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建华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瑛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21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佑堂、王秀兰及二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鲁绍福,被告谢武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忠培,被告王怀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楚雄建华地产公司、云南建华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佑堂、王秀兰诉称,原告王佑堂一直在楚雄打工。2014年7月,云南建华建设公司承建了由楚雄建华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会财富中心”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怀刚,王怀刚又将该工程的钢筋施工部分承包给被告谢武被告云南建华建设公司)被告被告永兴社区居委会建盖平房,便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尹光学承建,尹光学雇佣原告彭永福做工。2014年12月4日9时许,原告彭永福在做工过程中,因架子垮塌被方木打伤,当日被送往楚雄州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断骨折。行右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计住院24天,彭永福住院期间被告尹光学支付了全部住院费和护理费。原告彭永福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误工损失为120日。被告尹光学作为雇主雇佣原告彭永福做工,对原告彭永福在雇佣期间遭受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兴社区居委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尹光学承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780.88元。其中:医疗费783.48元、误工费9162元(120天×76.3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24天×50元/天)、营养费240元(24天×10元/天)、伤残赔偿金92944元(23236元×20年×20%)、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食宿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彭文灿3789元(5年×15156元×20%÷6)、胡玉珍6062.4元(8年×15156元×20%÷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彭永福、彭文灿、胡玉珍针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八组证据:1、病历资料;2、司法鉴定意见书;3、门诊治疗收费票据、证明;4、鉴定费收费票据;5、交通费收费票据;6、亲属关系证明书;7、(2015)楚民初字第616号民事裁定书;8、常住、常住人口登记卡div>被告尹光学辩称,原告彭永福在做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在做工过程中是其自己搭建的支架,作为有多年经验的工人,他在选择搭建支架的材料时存在问题,原告彭永福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彭永福受伤后,被告尹光学将其送至楚雄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均由被告尹光学支付,期间被告尹光学的妻子还到医院护理了14天,尹光学自己护理了10天;对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我方认为应当按农村户口进行计算;误工费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法律依据彭永福入院的饮食起居均由被告尹光学一家在照顾;对于营养费,医疗机构未出具相关加强营养的意见,因此营养费不应该得到支持。被告尹光学针对其答辩向本院提交二组证据:1、收费收据;2、施工合同。
被告永兴社区居委会辩称,原告彭永福受伤和永兴社区居委会无任何关系,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成为本案的当事人。被告永兴社区居委会就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案情需要,本院向楚雄市东瓜镇用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启发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一份。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彭永福系被告尹光学的雇佣工人,2014年12月4日9时许,原告彭永福在做工的过程中受伤。事后,被告尹光学将原告彭永福送至楚雄州中医院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中下段骨折。住院。住院医疗费用为27808元,新农合减免14912.56元,被告尹光学支付12896.25元,原告彭永福住院期间由被告尹光学家属进行护理并照管原告的住院伙食。原告彭永福的伤经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楚正司鉴【2015】0106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1、彭永福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2、彭永福的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8000元;3、彭永福的误工损失日为120日。原告彭永福支付鉴定费900元。被告尹光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原告彭永福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鼎【2015】临鉴字第38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为:彭永福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被告尹光学支付鉴定费8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彭永福在做工过程中所受之伤应由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及赔偿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彭永福直接受雇于被告尹光学,由尹光学支付劳酬,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楚雄市东瓜镇用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系独立的私营合伙企业,与本案被告永兴社区居委会无任何关系,其承包给被告尹光学建盖的房屋系民房,不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即无需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且楚雄市东瓜镇用性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尹光学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乙方(尹光学)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为此,被告永兴社区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尹光学作为雇主应充分保障提供劳务一方即原告彭永福在劳务中的人身安全,而原告彭永福在没有绝对安全保障的状况下,便与他人搭建支架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下摔伤。对原告彭永福的损伤后果,被告尹光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70%,原告彭永福对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其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即30%。根据原告彭永福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自2013年8月23日便转为城镇人口,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的标准进行计算。为此,原告彭永福起诉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食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交通费及食宿费只能根据其实际酌情支持,楚雄市内可支持50元,到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差旅费以其提供的票据为准。因原告彭永福在住院期间由被告尹光学及其家属进行护理并照管原告的住院伙食,故原告彭永福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在诉讼中,由于被告尹光学申请要求对原告彭永福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且鉴定结果未改变,故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800元及差旅费253元应由被告尹光学承担。原告彭永福的经济损失依法确定为:伤残赔偿金92944元(223236元/年×20年×20%)、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9162元(120天×76.35元/天)、鉴定费900元、交通费303元(50元+25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彭文灿3789元(5年×15156元×20%÷4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胡玉珍6062.4元(5年×15156元×20%÷4人),合计121160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尹光学赔偿原告彭永福、彭文灿、胡玉珍各项经济损失84812元;
二、被告楚雄市东瓜镇永兴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彭永福、彭文灿、胡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永福、彭文灿、胡玉珍承担元189(已交),由被告尹光学承担410元(未交)。以上应由被告尹光学承担的执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如被告尹光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 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其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