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马彗永,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郜其法,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文超,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郜其法张文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郜其法张文超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郜其法张文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其法张文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万六千九百零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