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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331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兴兰,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唐明栋,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的存款9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