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3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201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武,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兴兰,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委托代理人:唐明栋,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乙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的存款9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