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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451号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玉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51号

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

委托代理人:张学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玉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恒泰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5元,其余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赵金贵

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苗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