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孙某1,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原告孙某2,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虞城县。系孙某1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李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1,女,现年24岁,汉族,住虞城县。被告刘某2,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系刘某1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1、孙某2与被告刘某1、刘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和原告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