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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执字第01813号

邢超英犯合同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超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813号罪犯邢超英,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冀刑二终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超英犯合同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5年5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斌、曹立华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何梅雪、王玉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邢超英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考核记功奖励5次,考核表扬奖励1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2011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超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汇报书等书证,管教干警郭彦儒、王昱民及同监室罪犯王锋、杜国栋当庭所做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邢超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邢超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