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姚启华,居民。被执行人于素芬,居民。被执行人薛斌,居民。本院在执行姚启华与于素芬、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于素芬名下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李其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