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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49号

孙丽萍、张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丽萍;张洪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孙丽萍,女,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隆阳区。被执行人张洪春,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隆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中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孙丽萍与被执行人张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丽萍要求被执行人张洪春归还借款870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春归还申请人孙丽萍借款8705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505、执行费11105元。但被执行人张洪春至今仍未按本院指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洪春于2014年底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张洪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执字第00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蒋 斌执行员 吴 东执行员 赵伟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