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执字第24号

罗某甲申请执行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某乙,男,贵州省罗甸县人,农民。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某乙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乙支付11000.00元经济补偿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乙已支付3000.00元,并与申请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罗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