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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1192号

扬州市安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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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1192号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何有时。委托代理人龙晓泉。委托代理人高学勤,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市安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