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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监字第01号

赤水市官渡镇永安村委会与刘长贵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水市官渡镇永安村委会,刘长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监字第01号原审原告赤水市官渡镇永安村委会,地址:赤水市官渡镇永安村。代表人裴一俊,村主任。原审被告刘长贵,男,汉族,1952年9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审原告赤水市官渡镇永安村委会与原审被告刘长贵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1)赤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良碧

审判员  李开平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