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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师执字第155号

曾乔艳、阮锋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乔艳;阮锋;泸西县明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师执字第155号

申请执行人:曾乔艳

申请执行人:阮锋、泸西县明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芬申请执行人曾乔艳与申请被执行人阮锋、泸西县明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芬侵权纠纷一案,相关法律文书现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锋、泸西县明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艳芬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师执字第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江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红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