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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83号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国纪。上列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纪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天利

代理

审判员  李 忠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克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