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319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冯效彬,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单集林场大冯行政村小冯自然村039号,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63041813X。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冯效彬已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