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槐阳镇井元路王全口村南。法定代表人齐凯军,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元氏县长春路25号。负责人孙会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正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