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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170号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史忠海、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楚某某,史某某,史某甲,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楚某某,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史某某,女,199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史某甲,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史某某之父。被告董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史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史某某、史忠海、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允峰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贾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