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廖文兵,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宁县。被告王小庆,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兵与被告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文兵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兵撤回对被告王小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文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娜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