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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558号

廖文兵与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文兵,王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廖文兵,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宁县。被告王小庆,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兵与被告王小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文兵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文兵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兵撤回对被告王小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文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娜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