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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83号

王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