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
王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传俊。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建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