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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012号

伊廷文与伊廷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伊廷文,个体户。被执行人伊廷法,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伊廷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伊廷法银行存款6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健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