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1972号原告邵忠,男,汉族,1968年2月7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委托代理人张顺木,保山市隆阳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段爱军,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隆阳区西邑乡竹林村第八组村民小组、邵中诉被告段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忠于2015年6月9日以原告隆阳区西邑乡竹林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原告邵忠一人起诉无法达到起诉目的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250元由原告邵忠负担。
审判员 丁 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