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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346号

原告袁梦雅诉被告吴黎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袁梦雅,吴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袁梦雅,女,汉族,1994年生,住项城市团结中路。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黎明,男,汉族,1991年生,住项城市蛤蟆寨。委托代理人完艳敏,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梦雅诉被告吴黎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需要准备新证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梦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梦雅承担。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夏康红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邝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