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袁梦雅,女,汉族,1994年生,住项城市团结中路。委托代理人时玉川,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黎明,男,汉族,1991年生,住项城市蛤蟆寨。委托代理人完艳敏,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梦雅诉被告吴黎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需要准备新证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梦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梦雅承担。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夏康红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邝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