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况欣佚,男,汉族,高中文化,楚雄市人,驾驶员,住楚雄市北浦路北浦小区。被执行人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三家塘320国道南侧三家塘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287号况欣佚申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791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1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