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盈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负责人刀卫疆,该公司经理。住址: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492号。委托代理人何忠田,盈江县平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兴武,男,回族,1985年11月30日生,云南省腾冲县人,现住云南省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与被告马兴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退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400元。
审判员 庞凤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