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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518号

原告常志敏与被告白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志敏,白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常志敏,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白小丽,女,汉族,成年,系栾川县商业局食品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敏与被告白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敏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志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志敏负担。

审判员  鲁方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延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