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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113号

刘伟与李叶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伟;李叶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

被执行人:李叶勇,男。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李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光

审 判 员  王益志

代理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