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
被执行人:李叶勇,男。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李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光
审 判 员 王益志
代理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