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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永执字第150号

杜建彬与尤志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建彬,尤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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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永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彬,农民���被执行人尤志民,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豆永周

审 判 员  王红军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