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永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彬,农民���被执行人尤志民,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豆永周
审 判 员 王红军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广朋 关注公众号“”
杜建彬与尤志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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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永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杜建彬,农民���被执行人尤志民,农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欠款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03)永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豆永周
审 判 员 王红军
人民陪审员 李东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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