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65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拾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家银,系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君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