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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523号

山东省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月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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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5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月忠。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月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9000元,未执行标的额90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