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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20号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李某,张家口市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登云,张家口市桥东区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张家口市石油机械厂工人。委托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邓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智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