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李某,张家口市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登云,张家口市桥东区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张家口市石油机械厂工人。委托代理人杨志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邓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智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