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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36-1号

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明(湛江)化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明(湛江)化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明(湛江)化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