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明(湛江)化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明(湛江)化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永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