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21号
原告:赵丽,女,1977年9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耀明,男,1951年7月生,汉族,农民。系原告赵丽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小东,男,1980年6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洪秀,女,1982年3月生,汉族,农民。系被告赵小东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崔燕,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丽诉被告赵小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丽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