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郜某某,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夏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郜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郜某某的银行存款25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儒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天龙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