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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6号

孙洪伟与烟台晟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洪伟,烟台晟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孙洪伟。委托代理人秦金峰,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晟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嵩山路正大国际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晓明,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伟诉被告烟台晟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伟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韩 刚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