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再终字第19号本院2015年5月22日对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林某、丛某甲、丛某乙、丛某丙、丛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威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4页第7行“(2012)威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现更正为“(2010)威民一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
审 判 长 李军辉
审 判 员 姜 波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