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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191号

方建峰诉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建峰,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91号

原告:方建峰。

被告: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峰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建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军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金昌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方军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