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191号
原告:方建峰。
被告: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峰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建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方军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金昌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方军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