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827-1号
原告:周村区王村镇双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周村区。
负责人:张元立,主任。
被告:李咸昆,淄博市周村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区王村镇双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咸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区王村镇双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周村区王村镇双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高俊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