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冯某。被告雷某。
原告冯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某于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冯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刘天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