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洪启顺,男,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洪启顺与被执行人刘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作出(2008)东陵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启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启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洪启顺撤回(2015)浑南执恢字第70号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李世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