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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202号

吴学明、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吴学明;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明,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无业,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三家塘320国道南侧三家塘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202号吴学明申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85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楚市劳裁(2014)4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一项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