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明,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无业,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三家塘320国道南侧三家塘客运站。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202号吴学明申请楚雄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85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楚市劳裁(2014)4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一项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