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易行非诉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易门县龙泉街道办龙泉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1518718-9。
法定代表人:李云生,局长。 被
申请执行人:郁保洪,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郁保洪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易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马亚伟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乐应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