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边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文根,峡江县水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和好,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