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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249号

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边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边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

委托代理人:黄文根,峡江县水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和好,原告边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云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丹 微信公众号“”